今天在财政部官方网站(www.mof.gov.cn)“交流互动”栏目中看到了会计司对两个问题的回复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,具体幅度和期限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,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