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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发文融资性售后回租免征印花税

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。

通知称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[2015]68号)有关规定,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,公平税负,发布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。

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(含融资性售后回租),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“借款合同”税目,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。

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,对承租人、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,不征收印花税。

通知自印发日(12月24日)起执行。此前未处理的事项,此通知规定执行。

相关法规: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

文章来源:http://news.esnai.com/2015/1231/125605.shtml